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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《关于贯彻执行区党委桂发[1983]54号文件的请示报告》的通知

日期:1984-5-14 作者:[待确定]

各地、市、县(市)委,柳铁党委,区直各单位党组(党委),区党委驻各地、市工作组:

区党委政法委员会《关于贯彻执行区党委桂发(1983)54号文件的请示报告》,已报经区党委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望遵照执行。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,请随时报告。

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一九八四年五月十四日

关于贯彻执行区党委桂发(1983)54号文件的请示报告

桂政法[1984]15号

区党委:

我区各地在贯彻执行区党委桂发(1983)54号文件(即《关于处理“文革”中打死人问题的指示》)中,提出一些急待明确的问题。现根据中央和区党委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,结合我区实际情况,请示报告如下:

(一)“文革”杀人案件是发生在特定历史条件下,情况复杂,涉及面广。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,不论其当时参加过哪一派群众组织,都要严格执行区党委桂发(1983)5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七种罪行的人规定。

(二)凡需要逮捕的“文革”中杀人犯,一般应归地、市委政法委员会审批。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,报地、市委审批;属自治区管理的干部,由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审核后,报区党委审批。

(三)今后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党员干部,除发现有可能铤而走险有行凶报复行为的外,一般均应先开除党籍,撤销职务,然后依法逮捕。

(四)罪恶特别严重,必须判处死刑才能平民愤的案犯,各地、布、县政法委员会要和同级处遗办一起研究,指定专人负责,查清案情事实,搜集证据,尽快整理材料上报,由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审查,报区党委讨论后,统一报中央批准。

(五)“文革”案件的管辖,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、二十条执行。有特殊情况的案件,由上级党委或政法机关指定受理单位。

(六)去年四月以来逮捕的“文革”中犯有杀人罪行的人犯,有三分之二尚未结案,均超过法定的羁押时限。各级党委要认真重视解决这一问题,加强领导,组织力量,采取措施,排除各种干扰,尽快按法定程序审理结案,不能再拖。

以上请示报告,如无不妥,请批转各地、市、各部门党委(党组)贯彻执行。

广西区党委政法委员会一九八四年五月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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